张某向李某借钱,但未写任何借款凭证。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在公共场合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只在私底下向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张某始终拒绝还款。李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知可收集哪些证据。请问:李某可收集哪些证据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张某向李某借款未写借条,李某还可以将张某私下向其承认借款事实进行录音、录像,或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张某的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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