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承担员工私自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信用社以乙厂为丙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为由起诉乙厂,诉讼依据是信用社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信用社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以上两份合同从当事人到内容均未涉及到乙厂,但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签约地点”处盖有乙厂的公章。据了解,该章系乙厂的某个员工加盖的。请问:乙厂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规合意的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中,乙厂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应该是乙厂作为甲信用社与借款方丙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甲信用社与丙公司的借款合同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该合同内容也并未涉及乙厂,只在合同“签约地点”处加盖了乙厂的公章。在该份借款保证合同中,因为乙厂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与乙厂无关,因而,该合同未反映乙厂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所盖公章简单推定乙厂具有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乙厂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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