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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后债务增加的,保证范围如何确定?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向A银行贷款,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成立后,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与A银行协商增大该货款的利率,加重了甲公司的债务。请问:乙公司应否对该加重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利率作变动,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未经保证人乙公司的同意,甲公司与A银行协商增大了货款利率,导致甲公司的债务加重。对于该加重部分,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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