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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可否再行起诉?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刘某与夏某有借款纠纷。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夏某偿还刘某欠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夏某并未履行。当时刘某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刘某去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执行局的人告诉刘某已过执行申请期限。刘某想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刘某可否再行起诉?

解答: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刘某可以再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而申诉仅仅处理原判决、裁定可能错误的情况,并不处理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想再向法院起诉,然后请法院给强制执行的办法也是行不通的。刘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由于刘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已经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了,刘某的债权成了没有法律强制力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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