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采用哪些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是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是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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