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某银行贷款1万元,甲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乙下落不明,该银行从未向乙催款,但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请问:1、银行向乙主张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2、甲的担保责任应否免除?
1、甲朋友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过。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债务人已失踪,银行向担保人甲催收,也是主张其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 2、甲的担保责任没有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加长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按六个月算。本案中,“每季度都向甲发催收通知”未超六个月的期间,银行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银行主张权利时起算,之后有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故甲的担保责任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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