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在借款时双方都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利息的事宜。在借款期限内,李某偿还了张某的借款,而张某要求李某支付2000元的利息。请问:李某是否要支付利息?
李某不需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款时未事先约定利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李某不需支付利息。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