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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借款和保证合同的,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在明知丙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向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甲公司借款,并且由乙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丙公司以用于开展业务为由向甲公司借款,但丙公司将从甲公司借来的用来开展业务的款项用于归还乙公司的债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如何维权?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在明知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和丙公司以借款用于开展业务为由欺骗甲公司借款给丙公司。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同时对于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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