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双方出示的合同期限记载不一致,如何确定该期限?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用其营业门面为朋友周某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周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买车作抵押担保,后周某在一次车祸中车毁人亡,且因该车祸中周某负全责,保险赔偿金都用于赔付受害方。周家无力支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家人出示的贷款合同副本标明的贷款期限是2年,但银行出示的贷款合同上却标明贷款期限为1年,因为周某向银行贷款已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因此,银行依据其出示的贷款合同认为周某的贷款期限已到并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请问:1、该贷款期限如何确定?2、李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
贷款期限如何确定以及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要根据银行的举证情况而定。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出示的贷款合同与周某家人出示的贷款合同期限不同,银行主张按其出示的贷款合同计算贷款期限,那么银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手中的贷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如果银行能证明其出示的贷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应按该贷款合同来计算周某的贷款期限,且李某也应于此时承担担保责任;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其出示的贷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应按周某家人出示的贷款合同来计算贷款期限,李某不应于此时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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