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自己的房产为乙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契约,确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到房管所登记,但乙没有给甲出示贷款主合同。次日在甲不在场的情况下,乙和债权人丙签订了一份贷款主合同,加大了贷款金额,缩短了贷款期限,并盗用甲的姓名,签订了一份以该贷款主合同相对应的抵押合同,并将此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之后债权人按新合同约定的方式发放了贷款。请问:未经抵押人甲同意变更抵押合同,甲是否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本案中到房管所登记的第一次抵押是有效的。但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并未按照抵押合同的内容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及借款手续,而是未经抵押人甲的同意,盗用甲姓名“签订”抵押合同,因此,乙丙修改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不对甲发生法律效力。甲不用对借贷双方后来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