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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精选
开发商能否因为他人未购房而拒不退还其看房押金?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在乙开发商售楼处咨询看房,经过丙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对A房屋表示较为满意,但又不能当即决定购买。丙见状便要求甲先交500块押金,其承诺A房为甲保留三天,若甲不购买便退还押金。甲交纳了押金后收取乙公司主管丁的出具的收据,但未加盖乙的公章。后因甲不愿意购房向乙索要押金,乙拒不返还。请问:甲不愿意购买A房能否要求乙退还押金?

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等相关规定,甲和乙公司就看房期间口头订立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乙公司在甲不愿购房的时候应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甲交纳的押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乙公司拒不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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