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开发商售楼处咨询看房,经过丙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对A房屋表示较为满意,但又不能当即决定购买。丙见状便要求甲先交500块押金,其承诺A房为甲保留三天,若甲不购买便退还押金。甲交纳了押金后收取乙公司主管丁的出具的收据,但未加盖乙的公章。后因甲不愿意购房向乙索要押金,乙拒不返还。请问:甲不愿意购买A房能否要求乙退还押金?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等相关规定,甲和乙公司就看房期间口头订立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乙公司在甲不愿购房的时候应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甲交纳的押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乙公司拒不还款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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