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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否偿还丈夫的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的丈夫甲向他人借钱用于炒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乙极力反对,但甲不听乙的劝告。之后,甲炒股失败,离家出走。债权人要求乙在借条上签字,并要求乙承担甲所借的债务。请问,乙是否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乙若能挣证明甲所借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不承担偿还义务;但是乙不能证明的,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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