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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否免除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6年11月3日,王某在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期满6个月内,银行曾书面通知王某还贷,但从未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1998年6月15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张某偿还债务。请问:张某的连带担保责任可否依法免除?

解答:

  张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张某提供的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从未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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