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3日,王某在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期满6个月内,银行曾书面通知王某还贷,但从未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1998年6月15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张某偿还债务。请问:张某的连带担保责任可否依法免除?
张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张某提供的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从未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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