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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欠乙一万多元,有欠条,但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甲是A地人,乙是B地人。请问:乙能否向B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解答:

  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应视为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乙应向甲主张还款,并就还款日期进行约定。甲如果到期仍不还款,乙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应向A地(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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