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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有王甲和王乙两个儿子。为资助次子王乙去美国读书,王甲以自己的名义向高利贷借款,后来王乙在美国定居。长子王甲仍在中国居住。请问:王某死后,其高利贷债务是否由王甲承担?

解答:

王某死后,其高利贷债务是否由王甲承担由王甲是否继承王某遗产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王某死亡后,王甲若继承王某的遗产,则应当在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王某的债务;超出了遗产范围部分的债务,王甲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
(2)若王甲不继承王某的遗产,则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依法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的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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