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和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合办养老院,欠下高额贷款。后来,张某因病突然去世。张某去世时,养老院已取得一块地的使用权,但是基础建设没有完成。之后,其他合伙人纷纷要求退伙,放贷的人也不断要求张某的妻子还款。但张某的妻子无力偿还。请问:张某死亡后遗留的合伙债务该如何处理?
张某生前与人合伙办企业所欠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该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由全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如果没有协议的,又无法协商的,平均分担债务。 同时,对该债务应分情况处理:(1)成立合伙时,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在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成立合伙时,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张某死亡后,则应该由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其应当承担部分的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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