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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合伙债务该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生前和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合办养老院,欠下高额贷款。后来,张某因病突然去世。张某去世时,养老院已取得一块地的使用权,但是基础建设没有完成。之后,其他合伙人纷纷要求退伙,放贷的人也不断要求张某的妻子还款。但张某的妻子无力偿还。请问:张某死亡后遗留的合伙债务该如何处理?

解答:

  张某生前与人合伙办企业所欠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该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由全部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如果没有协议的,又无法协商的,平均分担债务。
  同时,对该债务应分情况处理:(1)成立合伙时,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在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成立合伙时,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张某死亡后,则应该由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其应当承担部分的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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