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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是否应赔偿逾期的利息损失?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A银行因B公司拖欠贷款不还而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承诺分期偿付所欠的贷款本息,但双方对逾期不履行应如何处罚未作约定。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能履行承诺,A银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在法院强制执行时,B公司对逾期不偿付贷款本息所造成的扩大利息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22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A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偿付A银行贷款本息,B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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