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因B公司拖欠贷款不还而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承诺分期偿付所欠的贷款本息,但双方对逾期不履行应如何处罚未作约定。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能履行承诺,A银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在法院强制执行时,B公司对逾期不偿付贷款本息所造成的扩大利息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22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A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偿付A银行贷款本息,B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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