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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届满,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如何履行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马某因经商向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欲向孙某还款,但孙某已下落不明。如果不能按期还款,马某将支付更多的借款利息。请问:马某该如何履行债务?

解答:

  马某可以通过将借款提存来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如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作提存公证。该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马某向孙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孙某下落不明,使马某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为不支付额外的借款利息,马某可将向孙某的借款作提存公证。提存公证后,马某与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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