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向朋友丙借款5万元做生意,但甲的妻子乙不同意。于是甲向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丙借的5万元由甲一人偿还。双方在承诺书上签字。后来,甲做生意亏本,因感情问题甲、乙二人离婚。甲要求乙承担其向丙借的5万元债务中的一半,乙以有承诺为由拒绝。请问:乙的拒绝是否合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向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向丙所借的5万元外债由甲一人承担,且双方在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是有效的。因此,在离婚时,甲不能要求乙承担5万元债务中的一半。但是该份承诺书的效力只及于甲、乙双方,如果债权人丙知道甲、乙二人之间的承诺,仍借款给甲,那么丙无权要求乙偿还欠款;反之,丙有权要求乙偿还欠款,在乙向丙返还欠款后,乙可依据甲出具的承诺书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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