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8日,乙欠甲配件款15000元,经甲再三催要,2001年2月26日丁某写了一张还款计划给甲,计划中约定:在2001年3月26日前还3000元,2001年年底前还6000元,2002年年底前还6000元。后乙按计划还了3000元,直到2004年年底前余下的配件款12000元也没还给甲。甲在2004年12月15日寄了一封挂号信给乙,要求其履行义务。请问:1、甲以挂号信讨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2、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1、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诉讼时效应当从2002年底计算,在还款协议未讲明2002年底的具体日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2002年月12月31日。甲在2004年12月15日寄了一封挂号信给乙,要求其履行义务,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2、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甲依法可以向乙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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