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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能否要求提供担保?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企业破产程序中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能否要求提供担保?

解答:

  企业破产程序中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可要求提供担保。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未按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提供担保,该担保有效,合同继续履行。若管理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且该担保为债务人财产所作的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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