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同为甲地人。李某一直在乙地打工,期间向张某借钱未还。两年后,李某又到了丙地打工,已有半年。现张某与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请问:张某应在何地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甲地是李某的住所地,乙地是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张某应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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