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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公司债务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吴涛 来源:深圳特区报 阅读次数:

  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一方吴某指称另一方某电路板公司通过非法拘禁手段逼迫自己写下抵押证明书,电路板公司则指称吴某前妻所有的商行确实是欠下了货款,抵押证明书就是由此而来。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债务纠纷引发诉讼

  本案当事一方吴某是香港一公司的股东。据他称,2006年他认识了某电路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自己的公司与电路板公司有了业务往来,债权债务相抵后,电路板公司还欠自己货款。谁知2007年8月某晚,韩某带人将自己非法拘禁,并要求偿还“欠款3万元”。吴某称这笔欠款根本不存在,韩某扣押了自己驾驶的车,这车属于前妻——宝安区某商行业主杨某,当时杨某的私章、商行财务章都在车上。韩某强迫自己写下《抵押证明书》,内容为杨某的商行欠电路板公司货款12万余元,商行同意以小车抵债6万元等,并加盖了商行财务章和杨某私章。8月18日,韩某押着吴某到银行取款5万元。次日,吴某报警,警方追回车辆,但《抵押证明书》、商行公章、杨某私章等未追回。

  事发2年多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路板公司支付财产损失5万元及医药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吴某称,韩某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使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

  一审:非法拘禁缺乏证据

  电路板公司则有自己的说法。首先,电路板公司认为这起案件已超诉讼时效。再者,电路板公司称杨某的商行确实欠电路板公司12万余元,韩某找吴某催款时,杨某同意以小车抵债6万元,7日内交6万元赎车。吴某作为商行经办人员,向电路板公司支付5万元将车赎回。对吴某所说的非法拘禁等,其称完全没这回事。

  今年4月,宝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主张电路板公司实施了拘禁、威胁、逼迫书写抵押权证明书等行为,但公安部门未作出任何处理和结论性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吴某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一审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吴某提出上诉。

  二审未能达成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吴某认为,其提交了宾馆住宿登记表、抵押证明书、取款回单、报警回执、病历本等证据,足以证明韩某实施了非法拘禁,以及自己被迫取款5万元交给电路板公司。吴某表示,此案是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认定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否对当事人构成损害后果,最终应由法院作出认定。

  电路板公司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该案昨天未能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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