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家住武汉市区的马某与南丰县白舍镇的刘某于2007年在外打工时自由恋爱,2008年6月,马某不顾父母的极力反对执意来到刘某家并同居生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至今已生育两女。近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扬言将马某赶走。
原告马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同居期间的欠款3.8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同居后原告一直在家带小孩,家庭开支均由其负担,即使要还也只同意归还一半。
法官一方面向刘某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该合法有效债务,刘某应当偿还。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一直很牢固,只是琐事导致争吵。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被告对自己出言将原告赶出家门的行为表示懊悔,最终原告当庭撤诉,表示愿意原谅被告,双方将在适当的时候补办结婚登记。 来源: 中国法院网南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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