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8日晚6时许,陆安安伙同王震震、高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向王某索取欠款,由陆安安从王某家中将王某诱上其事先准备好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中。陆安安等人控制着王某一直将其从浙江省慈溪市带至睢县,途中陆安安采用扇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方式殴打、威胁王某,逼其还债。后陆安安等人将王某带至睢县蓼堤镇蓼北村的李某家中,并留下几人看管王某。王某趁看管人员不注意而逃跑。后王某又被陆安安等人抓回,被告人王震震等人对王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轻微伤。王某被抓住后继续被限制自由,直至2010年4月29日晚上8时许,王某方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认为,陆安安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王震震等人,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陆安安、王震震对被害人分别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至被害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安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安安、王震震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