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与常某有债务纠纷,被害人耿某受雇给江村镇韩村的常某驾驶“欧曼”牌半挂货运车。2009年7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由耿某驾驶“欧曼”牌半挂货运车从周口出发往浙江送货。当车行至距项城宁洛高速路口1公里处被告人赵某等人开两辆面包车将车拦下,强行将货车开至扶沟,并用面包车将耿某及随车人员王某、王某某带至扶沟。在停车场内,被告人赵某让被害人王某某、耿某站在货车旁并照了照片,后将主车开离了停车场。与赵某同去扣车的多人将三被害人带离停车场,并对三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拿走现金9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扣押被害人车辆,将三被害人带至扶沟并强行为其拍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扶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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