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14时许,在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菜市场,被告人吴某因帮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追索债务,与方某发生争吵,并推打方某。方某不服,返回家中拿来一把菜刀想砍吴某,在方某拿着菜刀欲砍向吴某时,吴某一只手抓住方某拿刀的手,另一只手则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方某的腹部捅一刀,致使方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的伤情属于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被告人吴某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害人方某在引发本案的起因中有过错,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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