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蚌埠中院调解解决上述借款纠纷案。因被告方没有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蚌埠中院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于2008年3月23日即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先后于2008年3月26日和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在北京某信托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有的2.14%的股权以及被执行人北京某科技实业总公司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持有的4.6743%的股权。之后,经几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委托北京某信托有限公司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北京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在北京某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2.14%股权,以1.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一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申请执行人与北京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权转让款,其中6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偿还市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剩余3000万元的执行事宜,待此次股权处置还债完成后再行商议。上述执行款6000万元执行到位后,该执行案以执行和解方式中止执行。
201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继续执行剩余的借款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合计30739957元。由于原承办法官已经退休,蚌埠中院另外安排法官继续执行。接手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认真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于2010年2月1日续冻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某科技实业总公司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5000万元持有的4.6743%股权。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后,执行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力促执行和解。按规定对被冻结的股权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同时,执行法官给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并多次督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谈执行和解。经过多个回合的工作,双方最终于近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下午,第三方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即将30739957元转入了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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