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2月7日向韩某借取现金20000元,李某当即出具了欠条,并有在场人赖某为证。2011年4月21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之父获得死亡赔偿金19万余元。韩某要求李某之父以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偿还李某的债务20000元,李某之父拒绝。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由加害方或者事故责任方给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具有抚恤金性质,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所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李某之父获得的19万余元是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不是李某的遗产,对此李某之父没有义务偿还李某的债务2万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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