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公司惹债务拒不还 巧执行官司四载债终还
作者:顺民 李群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虽然这起官司前后打了近四年时间,但是法院还是给了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法律永远是公正的。”申请执行人黄水苟从法院领到执行款后感慨的说。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申请执行人黄水苟、黄根水、左晚华等11人与被执行人民涛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某五金制造厂、黄某等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和劳务合同纠纷等五案。 2003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上高县民涛公司由浙江商人周进录夫妇共同注册200万元成立。在生产经营期间,先后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黄水苟、黄根水、左晚华等11人收购废铁和借款合计金额44万余元。 2006年6月,被执行人民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录在没有组织对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以资抵债的方式,擅自将公司资产作价110万元,抵偿给被执行人黄某,原公司的债务110万元,也由受让人黄某偿还,没有将公司所欠上述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44万元债务列入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清单。黄某接管该公司资产后,用其资产重新设立了上高县某五金制造厂。 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得知被执行人民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录将公司变卖给黄某后,便找黄某偿还债务,黄某以其受让被执行人民涛公司时,没有移交申请执行人的44万元债务为由,拒绝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的债务。于是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将被执行人民涛公司、黄某和上高县某五金制造厂一起起诉到法院。 由于被执行人民涛公司股东周进录夫妇将公司出让给黄某后就下落不明,也没有到工商部门注销原公司登记,有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导致该系列案件前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长达近四年时间的审理,最后,法院判决黄某在其所接收原公司资产超出110万元部分即6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11人情绪非常激动,对执行法官说,官司已经打了四年,并多次找法院有关领导诉苦。鉴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做思想工作,但黄某认为,不清楚原公司没有列移交的在外债务还有哪些,如果其承担了申请执行人黄水苟等人的上述债务,其他的债权人可能还会向其讨债。因此,刚开始黄某态度非常强硬,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且邀请黄某的引资单位有关领导参与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货款和劳务债务按八折清偿,借款债务只偿还本金部分。至此,五件长达四年的案件纠纷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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