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功明、黄国成都是二十刚出头小伙子。2009年5月20日,陈功明、黄国成在天等县城建材市场内将农刚挟持上出租车,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农刚索取了人民币共计10000元。2010年3月17日,陈功明、黄国成被该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2010年5月14日,经该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陈功明、黄国成定于2010年6月1日前返还给农刚10000元,陈功明、黄国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日期过后,陈功明、黄国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农刚向天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后了解到,两被执行人刚出狱不久,现都在外地务工,也就够养活自己,如果强制执行两人存款,很可能会影响其安心工作生活,对两青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执行法官找到陈功明、黄国成各自的父亲,对其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经过法官的说服教育,两位家长都明白,虽然小孩已满十八岁,但仍未完全成熟,容易犯错,作为父亲应当承担起教育小孩的责任,故两位父亲自愿代其儿子清偿所欠的债务。至此,本案得以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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