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1年5月19日,富源县营上镇大坪村一村民小组准备修建小学校舍,为筹集款项,时任村小组负责人的罗某、张某等五人向同村的老李借款7000元,约定利息为3%,还款日期为当年的10月21日。当年的12月29日,罗某、张某等五人归还老李本金5360元,剩余1640元及利息一直未归还。2005年10月20日,老李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将罗某、张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本金1640元及利息。但此时五被告已不在该村小组工作,更糟糕的是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无果,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此后的五年,承办法官多次查找张某下落,均未发现其踪迹。
今年5月24日下午18时,得知村民反馈张某回家的消息,富源县人民法院营上法庭的法官们迅速赶赴张家并随后找到其余四被执行人。经法庭耐心说服疏导,五被执行人终于同意给付老李欠款1640元,老李也自愿放弃了给付利息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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