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难以得逞
作者:郑春笋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自5月份以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金融生态环境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有力地执结了一批银行贷款纠纷执行案件,集中处结了一批信贷诉讼积案,严厉打击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了今年以来新出现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充分肯定和好评。近日,笔者就几起典型案件顺利执结的原因及当事人规避执行面临的制裁进行了采访。 发出限制出境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德州市某外贸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一案,由法院判决该企业给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00万元。 该外贸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向德州中院申请执行。由于该企业法人代表经常出国洽谈业务,企业副总成为该案的执行委托代理人,但他经常以种种理由规避、拖延执行。 针对这一情况,德州中院做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出境的决定,并经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限制出境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同时在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进行备案登记。近期,该企业法人代表王某在济南出境时被依法扣留护照及相关手续。德州中院在得到济南遥墙机场的通知后,依法取回其护照,并予以扣留。王某被限制出境后,国外有很多业务被搁置,迫于出境的压力,王某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主动要求和解,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迫于强大压力,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查封财产 当事人达成和解 德州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共计两笔590万元,某棉纺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机器设备为其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棉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第二笔贷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如约还款,担保方某棉纺有限公司将其提供的质押物自行变卖,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农村信用社将三被告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734140.17万元,保证人李某和某棉纺有限公司均对其中的3327810.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某农村信用社向德州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德州中院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土资源局查询了三名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土地使用权档案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房产、设备、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了查封,并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后四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00万元 ,该案得以执结。法院随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及时查封相关财产,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表示出还款意愿,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得以执结。 评估拍卖财产成功兑现500万 某公司拖欠德州某银行贷款一案,由德州中院判决该公司给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00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德州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公司却屡次以无财产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到国土资源局及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和房产档案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最终以510万元的拍卖价成交,以拍卖所得偿还了银行贷款,该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财产报告、调查制度,摸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加大对查封财产的执行力度,以评估拍卖款项偿还银行债务,使该案得以执结。 据德州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唐军介绍,对被执行人采取转移、取隐匿财产等方式造成自身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除采取限制出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外,还要可以视情节采取刑事打击措施。尤其是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定程度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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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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