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借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收取定金却将房屋卖他人法院调解化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中国法院网讯 (郭元君 涂浩) 收取卖房定金后却将房屋出售他人,张先生为此将李先生、赵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张先生与李先生、赵女士自愿达成李先生、赵女士给付张先生4万元的协议。                                        

  2012年6月,张先生欲购买李先生名下的房屋,遂将3万元定金给付赵女士。后李先生将房屋卖与他人。

  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李先生、赵女士违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故要求判令二人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李先生、赵女士辩称,自己告诉张先生卖房是为了买房,张先生如能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愿意把房屋卖给张先生,张先生说实在没有办法一次性全额付款。自己要把押金退给张先生,将房屋卖给别人,不能因为张先生付不清房款而影响自己卖房,但张先生不同意把定金取回。现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同意退还张先生3万元定金。

  庭审中,张先生称交定金是双方协议一致,7月底之前给100万元现金,剩下的82万贷款,李先生、赵女士十一时腾房。李先生、赵女士则称,交定金时只有赵女士在家,张先生与赵女士协商好交了定金后一个星期付款,赵女士讲明不能耽误自己买房,自己必须拿卖房的钱才能买房,张先生同意凑钱,赵女士才留下了张先生的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在二中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释法:所谓定金罚则,即是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的定金是属于订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现在双方已经达成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就购买房屋达成一致,无论卖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卖房合同已不可能实现,且该卖房合同的实现并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故应该适用定金罚则,李先生、赵女士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处理了该案。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