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借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申请人谎称汇票丢失申请公示催告如何处理
作者:王启峰 宋国强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案情]

  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票号3130005130211971,出票人永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被背书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在公示催告期间以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贸易关系,申请人已将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背书给利害关系人(长春)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为由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申报权利,并向法院出示本案汇票原件一张,经审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长春市)光复路某百货商行出示的票据一致,且已通知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查看该票据。

  [审理]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评析]

  1、立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本意是保护最后背书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公司违背诚信,谎称票据丢失,提供残缺内容的票据,隐藏被背书人光复路某百货商行,不是真实的“失票人”,不受法律保护。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一致的同时,还应当审查利害关系人和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名称、签章是否规范、连续。

  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依法对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训诫,并责令其书写具结悔过书。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