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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是债的担保?
作者: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所规定咱勺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特征。
  2.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是指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7条也予以确认。
  (二)定金的成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立约定金应于合同成立前交付,成约定金于合同订立时交付,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定金的效力也与此相关。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立约定金的处罚条件是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合同。其效力表现在: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其效力为: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交付定金,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
  解约定金以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为处罚条件,其效力为:给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于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发生制裁效力,或者说定金罚则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20、122条做了如下解释:(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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