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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
作者:债权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

  2003年12月6日,杨先生持有小周签名落款日期为“2002.10.18”,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及落款日期为“2003.6.4”,内容为“欠杨先生货款4273元整”的欠条两份,来到小周家中追索上述欠款。由于小周下落不明,杨先生与小周的父亲老周交涉后,老周出具了自己签名的欠条,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整”。同时老周索要回了杨先生持有的由小周签名的上述两张欠条。2004年1月,杨先生以老周已向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代子还债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老周清偿上述借款。该案审理中,老周发现儿子的两张欠条签名有异,遂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原两张欠条上的签名字迹不属同一人。据此,法院中止该案审理。同年11月,老周向法院提起撤销权纠纷诉讼,认为杨先生原持有的所谓有其子签名的两张欠条缺乏真实性,故其出具给杨先生的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析法

  经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周向被告杨先生重新出具欠条,是基于老周见到杨先生持有其子“小周”签名的两张欠条后所为,现老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言语恐吓、胁迫之下才重新出具欠条,故老周认为受胁迫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老周提出因受欺诈而出具欠条,作为该两张经鉴定签名有异的欠条之原持有人,杨先生应当知道其真实来源,但杨先生在向老周出示欠条时,明知其中一张有不实成分或者两张全部不实的情形下仍故意为之,因而具有欺诈的故意;由于杨先生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老周虚假情况,致使老周产生重大误解重新出具了以两张欠条中的金额相加的欠条,这种意思表示是与老周的本意相违背的,老周因杨先生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老周认为其受杨先生欺诈而产生重大误解出具欠条的主张成立,要求法院撤销其出具的欠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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