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案例 >> 正文  
 
法律案例
经营困难借款 欠款到期分文未还引纠纷
作者:债权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经营困难向朋友借款,欠条上表明包括分红一并返还,然而双方并未约定投资人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日前,无锡市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贷纠纷,判决债务人归还借款30000元。

  刘某在邻居孙某开办的工厂打工,2007年6月底,孙某因经营资金困难,通过刘某向其朋友钱某借款。同年7月1日,钱某出借给孙某人民币30000元。当日,孙某出具给钱某欠条一份,言明于2008年7月1日归还,还包括分红18000元。然而欠款到期时,孙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钱某多次催讨无果将孙某告上了法庭。

  钱某诉称,孙某于2007年7月1日向其借款30000元用于经营,约定于2008年7月1日归还本金及分红18000元,但至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以及分红合计48000元。

  孙某则辩称,原告通过其邻居刘某将30000元作为其工厂的投资款,当时约定每10000元1年的分红为6000元,30000元的分红为18000元,但如果其工厂效益不好,就不付原告分红,只归还30000元本金。

  法院认为,根据孙某出具的欠条,虽孙某在欠条上明确了“分红”,但如果钱某以30000元投资的话,孙某与钱某应明确投资后两人是合伙关系还是公司股东关系、钱某出资30000元所持有孙某经营工厂的股份比例以及投资人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对此均未作出约定或明确,故此30000元应为借款性质,而所谓分红,应为借款利息。钱某主张孙某归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孙某归还钱某借款30000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