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3日,债务人周一凡因开采煤矿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徐辉借款41000元,并立下字据。2008年1月,周一凡因患肝癌死亡,其财产分别由其妻子张英和儿子周勇继承(即本案两被告)。原告徐辉获知此事后,曾多次到两被告张英、周勇催讨欠款,二被告都以债务人已死,借款与其无关为由,拒不还款,故徐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英、周勇作为债务人周一凡的法定遗产继承人,对周一凡所负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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