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被告人丛某与许某达成饲养肉食鸡协议,被告人丛某在许某处购买鸡雏、料精、药品,暂未支付价款只出具欠条,待鸡出栏后由许某按照保底价格回收再与被告人丛某结算。同年4月17日,被告人丛某以所饲养的鸡生病死了为由,私自将鸡全部以低于协议约定的保底价出售给他人。事后,被告人丛某打电话约许某到其养殖场算账。在许某与被告人对条算账时,被告人丛某趁许某不备,将其出具的5万余元欠条从许某手中抢走并撕毁。案发后,被告人丛某逃匿,于同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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