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三香系死者叶小桂妻子,叶小桂生前在本村建一石场。2009年9月开始,原告叶明生在叶小桂经营的石场打石。叶小桂总欠原告叶明生工资款4200元,并向原告叶明生出具了两张欠条。2009年12月份,叶小桂患病突然死亡,原告叶明生多次要求叶小桂的妻子刘三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工资,遭拒绝。故原告叶明生起诉要求被告刘三香给付工资款4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小桂经营石场欠工人工资,系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叶小桂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叶小桂已故,被告享有继承叶小桂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应以偿付。 来源: 中国法院网遂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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