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借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案例 >> 正文  
 
法律案例
前女友携欠条索债 男子称被迫打欠条
作者:赵莹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冯女士与张先生曾相恋三年,今年年初因性格不合分手。后冯女士携张先生所写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张先生则称那张欠条是在冯女士的逼迫下写下的分手费,不同意支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没有证据反驳冯女士的主张,故判决其向冯女士偿还借款。

    冯女士称,其与张先生为朋友关系,张先生以家中有急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于2011年3月2日向其借款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给付10万元借款。

    张先生却称,冯女士所述的10万元借款根本不存在,其从未向冯女士借款;其与冯女士曾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1年初双方的矛盾显现,冯女士的性格非常极端,曾当着他的面儿吃药、喝机油、玻璃液。

    欠条是在冯女士的车上写的,当时她跟张先生要分手费,并威胁不写欠条她就吃药,张先生害怕就给她写了一张欠条。张先生认可欠条确实由其本人书写,否认与冯女士之间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该笔借款实际为分手费,且是在冯女士威胁自杀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并申请三位朋友出庭佐证。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冯女士与张先生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先生向冯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张先生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实际借款事实的存在,并称其是在冯女士威胁自杀的情形下被迫出具的欠条,且冯女士没有一次性支付10万元现金的能力,但张先生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反驳意见的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印证其反驳意见。故法院对张先生向冯女士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冯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10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