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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执行措施?
作者:张振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案情]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自2005年3月起发生业务往来,由于乙公司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甲公司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甲公司于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在某银行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0万元并依法予以冻结。后虽经法院调解,申请人甲公司未能与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故法院向该银行提出要求扣划该笔保证金,银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保证金不属于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有,法院不能扣划。

  [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理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仅承认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可以表现出两种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前者受《票据法》调整,后者受民法调整。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付款人的地位,在见票或者汇票到期日时有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而在票据基础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支付汇票金额后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该笔款项。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我国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着严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所以,在我国银行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与银行承兑的数额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该银行享有信用贷款,则可以少于银行承兑的数额。

  根据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广义上的担保分为保证和狭义的担保,而狭义的担保又可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则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置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是否可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到,但根据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法院依法可以对该笔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经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法院必须解除对该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当然,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外还有剩余的,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款项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陈志群律师认为,该作者的观点正确。银行承兑汇票,英文: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陈志群律师认为,票据信用是票据体系的核心要求,一旦遭到破坏,则动摇了票据法的根基,是不能被允许的。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当以采取冻结措施为时间节点,区分是否是银行已经同意承兑的汇票。如果已经审核同意的,则冻结措施也不得妨碍正常的汇票承兑,即应当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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