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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否未发催收单而直接要求贷款人还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在银行抵押贷款五年多了,近两年多来,银行没有给甲发催收贷款到期货款通知单,但银行单方面称派人去催款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请问:银行可否未发催收单而直接要求贷款人还款?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若银行在两年内提出还款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银行单方面说已去人催款,应由银行提供催款的证据加以证明后才能认定。若银行未能提供其催款的证据,则不能认定其主张过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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