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或数个保证的,其他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就是共同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由此可见,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分按份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债权人对共同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免除保证责任,其他人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则依按份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而不同。如果共同保证人承担的是按份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人或数个保证人的保证的,其他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份额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或者说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份额)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如果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人或数个保证人的保证的,其他保证人仍应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享有对债权人放弃的其中一人或数个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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