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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伙章程上签字亦未参与经营、分红,能否认定为合伙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以自己名义为其朋友乙和丙合伙的某加工厂向银行贷款5万元,但贷款到期后甲却没有能力偿还。银行便将甲和某加工厂起诉了。乙和丙称合伙章程上还有另一合伙人丁,称若他们应还贷款,丁也应偿还。但法院查明,丁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乙和丙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丁参与了加工厂的经营、分红。请问:能否认定丁为某加工厂的合伙人?

解答:

  丁不能认定为某加工厂的合伙人。某加工厂虽有章程,但丁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乙和丙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出资并参与经营、分红;丁与某加工厂之间无任何协议,无证据证明丁是合伙人并享有合伙人权利,故不能认定丁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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