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名义为其朋友乙和丙合伙的某加工厂向银行贷款5万元,但贷款到期后甲却没有能力偿还。银行便将甲和某加工厂起诉了。乙和丙称合伙章程上还有另一合伙人丁,称若他们应还贷款,丁也应偿还。但法院查明,丁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乙和丙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丁参与了加工厂的经营、分红。请问:能否认定丁为某加工厂的合伙人?
丁不能认定为某加工厂的合伙人。某加工厂虽有章程,但丁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乙和丙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出资并参与经营、分红;丁与某加工厂之间无任何协议,无证据证明丁是合伙人并享有合伙人权利,故不能认定丁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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