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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应如何偿还欠款?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从王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期限为12个月。此借款到期后,因王某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致使张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请问:王某下落不明,张某应如何归还这2万元借款和利息?

解答:

  王某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李某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使李某增加了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提存款项。即李某可以向提存机关申请提存并进行公证,2万元借款及利息交由提存部门代为保管,自提存之日起李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因提存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王某承担,但提存后的利息应归王某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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