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但李某未出具借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拒绝还款。后张某与其两位朋友找张某索要欠款,并偷录下四人的一段谈话,李某在该录音中承认向张某借款。请问: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张某虽是在李某未知的情况下偷录下两人的谈话,但其行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并没有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李某的朋友的证言可以对此进行佐证。因此,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且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