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当事人偷录的录音是否具有证明力?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但李某未出具借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拒绝还款。后张某与其两位朋友找张某索要欠款,并偷录下四人的一段谈话,李某在该录音中承认向张某借款。请问: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解答:

  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张某虽是在李某未知的情况下偷录下两人的谈话,但其行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并没有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李某的朋友的证言可以对此进行佐证。因此,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且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