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万元未支付,经法院审理判决现已到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索回1万元,但法院只支付甲公司9200元。称另800元是执行费和执行人员的交通费。请问,法院收取执行费和交通费是否合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按照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本案中,甲公司应交纳的申请费用为350元,法院收取800元执行费和交通费是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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