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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债款,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采取欺诈手段骗走甲4万元元钱,后法院对乙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因乙在案发后以调解离婚的方式把房屋所有权转至其妻子丙的名下。请问:甲能否要求丙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解答:

  甲不可要求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乙丙离婚时,乙故意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多分给丙,客观上造成乙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甲的债权的实现,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甲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处分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乙丙的财产重新确定,最终以乙的财产执行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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